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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席某某,男,27岁。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24日18时左右,被告人席某某驾驶豫x号三轮汽车(载苗梅梅、席某源)沿洛阳市黄某大桥由南向北行驶至第39孔处,超越同向前方车辆时,车辆跨越道路中心实线驶入道路左侧,与交会受害人许盼盼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受害人许盼盼死亡,苗梅梅、席某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席某某家属与死者家属已就民事赔偿协商解决,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的证言,司法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席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民事赔偿已协商解决,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两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审判员谢晓涛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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