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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明与安阳市北关区彰北街道办事处马某垒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某垒村村委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市北关区X街道办事处马某垒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X街X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马某明与安阳市北关区X街道办事处马某垒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某垒村村委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4日作出(2008)安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8月14日,马某明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2009年8月9日,马某明病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张某某、马某甲、马某乙要求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某、马某甲、马某乙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其领取土地补偿款与本案的土地承包合同是两类不同的法律关系,马某垒村村委会单方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请求立案再审。

被申请人马某垒村村委会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另查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给予张某某经济救助3万元。2009年9月26日,张某某书写保证书,保证其对马某垒村村委会调整责任田一事不再提任何要求,并且不再上访。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家征用马某垒村部分耕地用于修路,部分村民因公共利益丧失了责任田,马某垒村委会为了维护村民的根本利益,由村民代表大会和两委会决定,提前收回包括张某某、马某甲、马某乙在内的全村所有承包地进行全村统一调整,公布了土地调整方案,并将征地补偿款补偿给了全村村民。张某某、马某甲、马某乙按照土地调整方案参加了村X组织的调整责任田抓号登记,并按所抓地号耕种土地,并且张某某、马某甲、马某乙领取了4000元的土地补偿款。张某某、马某甲、马某乙之所以能领取土地补偿款,是因国家征用该村X村民的土地而补偿该村,且其系该村村民。因国家征地的原因,马某垒村村委会将其发包的土地收回,经村民代表大会和两委会讨论确定土地分配方案,并予以公布,该村委会收回发包土地后重新分配并无不当。关于张某某、马某甲、马某乙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因村委会收回土地重新发包行为合法,申请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因马某垒村村委会收回发包土地对其造成了损失,且其已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经济救助,并写有书面保证书,保证其对调整责任田一事不再提任何要求并且不再上访,其应恪守承诺。综上,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某、马某甲、马某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某伟

审判员苏春晓

代理审判员梁新峰

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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