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长沙百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杨某山宏华花苑A-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衡阳市创宇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粤汉码头X号。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总经理。
原告长沙百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胜公司)因与被告衡阳市创宇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宇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卢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桂枝、余桃广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9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某担任庭审记录。百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创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胜公司诉称:创宇公司从2007年开始向百胜公司购买罗维素118、罗维素483、利乐代乳粉等,期间也陆续付款,至2008年9月2日尚欠货款x元。经多次催要,创宇公司拒绝付款。请求判令创宇公司支付货款x元(庭审中已放弃利息)。
创宇公司在答辩及举证期限内,既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自2007年开始,创宇公司向百胜公司购买罗维素118、罗维素438、利乐代乳粉等货物,双方沿袭的交易方式为口头买卖关系,即百胜公司依据创宇公司的要求发货,货到付款。期间创宇公司大都能按时付款。但自2008年起,创宇公司开始拖欠货款。2008年9月2日,双方对账后,确认创宇公司尚欠百胜公司货款x元。百胜公司多次催要,创宇公司至今未付。百胜公司诉来本院,请求裁决。
以上事实,有对账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百胜公司与创宇公司的买卖关系属实,创宇公司应按照双方的交易习惯付款,创宇公司拖欠不付,是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应承担纠纷的全部责任。故百胜公司要求创宇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衡阳市创宇饲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长沙百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x元。
本案受理费175元,由衡阳市创宇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长卢祎
人民陪审员王桂枝
人民陪审员余桃广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某
附:判决书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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