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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王某乙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王某甲与王某乙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8日作出(2006)安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7年11月21日,王某甲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甲申请再审称,王某甲所持其母王某秀名下的两张存款单计4.5万元是王某甲的个人存款,王某甲已将该存单交付给了王某乙以偿还借款及利息。但王某乙称借条丢失,所以未能抽回。生效判决将王某秀名下的存款认定为遗产错误,王某甲不应再承担还款责任。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

被申请人王某乙辩称,王某秀名下的存款在继承纠纷案件中已作为遗产继承。王某甲无权私自处分父母的遗产。按照常理,如果王某甲还款没能要回借据,应该让收款人打个收据。因此,王某甲的再审理由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由于王某秀名下的两笔存款,已被汤阴县人民法院(2002)汤城民初字第X号、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安民一终字第X号判决认定为遗产,并按继承份额比例进行了分割。故王某甲称这两笔存款是其个人存款,并用以偿还其借王某乙的款项4.5万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申请再审人王某甲的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某伟

审判员苏春晓

代理审判员冀汇涛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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