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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某某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巴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会轩,河南闻禹(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男。

上诉人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巴某某与何某某之间的有关纠纷因涉嫌诈骗犯罪,已由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立案侦查,该案尚未侦查终结。巴某某的诉讼请求与之有关联性,故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巴某某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巴某某的起诉。

巴某某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巴某某与何某某之间系民间借贷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巴某某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何某某出具的借条,何某某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某证明该借条涉及诈骗犯罪的证据,因此巴某某和何某某之间的纠纷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何某某于2009年4月23日向巴某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巴某某现金壹拾伍万贰仟元整。¥x.00元。二月内偿还。购车发票做抵押。”何某某对该借条的真实性并无异议,其虽称该借条涉及诈骗犯罪,但何某某被诈骗案的立案时间为2008年11月19日,出具借条的时间在后,且从借条本身看不出该款项与诈骗案有关,何某某亦未提出其他有力证据证明该借条涉及诈骗犯罪。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巴某某与何某某之间的纠纷涉嫌诈骗犯罪的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

二、指令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海小广

审判员王华伟

代理审判员马莉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余萍燕(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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