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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盗窃、弓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被告人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于2010年10月10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弓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某、弓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5月15日夜,被告人乔某某到新郑市X路中段柳××开的“城城烫染连锁机构”理发店,盗窃19英寸长城M99液晶显示器一台、组装电脑主机一台,卖给新村镇吴庄众民科技电脑维修部弓某某。被盗显示器及主机价值870元。

2、2010年9月1日夜,被告人乔某某到新郑市X路中段刘××开的“皇朝形象设计”理发店,盗窃19英寸飞利浦x液晶显示器一台,组装电脑主机一台,被盗显示器及主机价值1160元。被告人弓某某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

3、2010年9月26日夜,被告人乔某某到新郑市X街高××开的“金艺形象设计”理发店,盗窃17英寸七喜牌x液晶显示器一台、组装电脑主机一台,被盗显示器及主机价值790元。被告人弓某某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

4、2010年10月8日夜,被告人乔某某到新郑市X路美乐迪KTV东边杨××的宿舍,盗走组装电脑主机一台,价值560元。被告人弓某某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

5、2010年10月8日夜,被告人乔某某到新郑市X路中段连××开的“发路丝语”理发店,盗窃100余元现金、19英寸AOC牌x液晶显示器一台、组装电脑一台,被盗显示器及主机价值1370元。被告人弓某某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

6、2010年10月8日夜,被告人乔某某到新郑市X路中段汪××开的“语婷烟酒茶屋”,盗窃40余元现金、茅台王子白酒2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一件6瓶、贵州茅台习酒普天同庆礼盒四盒8瓶、盛世赖茅酱香型白酒一件6瓶、国珍赖茅酱香型白酒一件6瓶、贵州茅台酒一件6瓶,被盗酒价值4040元。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新郑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新郑市公安局证明、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乔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弓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略)。请求依法惩处。

庭审中,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乔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弓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但称他向公安机关提供过陈立方等人在新郑市X路后屯加油站附近盗窃车内物品的线索。

被告人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10年5月15日,被告人乔某某到新郑市X路中段柳××开的“城城烫染连锁机构”理发店,盗窃19英寸长城M99液晶显示器一台、组装电脑主机一台,卖给新村镇吴庄众民科技电脑维修部弓某某。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显示器及主机价值870元。

二、2010年9月1日夜,被告人乔某某到新郑市X路中段刘××开的“皇朝形象设计”理发店,盗窃19英寸飞利浦x液晶显示器一台,组装电脑主机一台,后被告人弓某某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显示器及主机价值1160元。

三、2010年9月26日夜,被告人乔某某到新郑市X街高××开的“金艺形象设计”理发店,盗窃17英寸七喜牌x液晶显示器一台、组装电脑主机一台,后被告人弓某某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显示器及主机价值790元。

四、2010年10月8日夜,被告人乔某某到新郑市X路美乐迪KTV东边杨××的宿舍,盗走组装电脑主机一台,后被告人弓某某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560元。

五、2010年10月8日夜,被告人乔某某到新郑市X路中段连××开的“发路丝语”理发店,盗窃100余元现金、19英寸AOC牌x液晶显示器一台、组装电脑一台,后被告人弓某某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显示器及主机价值1370元。

六、2010年10月8日夜,被告人乔某某到新郑市X路中段汪××开的“语婷烟酒茶屋”,盗窃40余元现金、茅台王子白酒2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一件6瓶、贵州茅台习酒普天同庆礼盒四盒8瓶、盛世赖茅酱香型白酒一件6瓶、国珍赖茅酱香型白酒一件6瓶、贵州茅台酒一件6瓶。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酒价值4040元。

另查:经新郑市公安局刑事侦察大队对被告人乔某某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因无人报案,无法立案查证;案发后,新郑市公安局从被告人乔某某处追回盗白酒,且已发还被害人;新郑市公安局从被告人弓某某处追回被盗电脑主机4台、液晶显示器3台,且已分别发还被害人;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乔某某家属代替乔某某向本院退交赃款15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乔某某供述,2010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到新郑市X路中段“城城烫染连锁机构”理发店,偷了一台液晶显示器和一台电脑主机;2010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他到新郑市X路西亚斯学院对面的“皇朝形象设计”理发店,偷了一台液晶显示器和一台电脑主机;2010年9月的一天晚上,他到新郑市X街的“金艺形象设计”理发店,偷了一台液晶显示器和一台电脑主机;2010年10月8日晚上,他连续偷了三家,他先到新郑市X路美乐迪KTV东边二楼偷了一台电脑主机,之后到新郑市X路郑风苑北门东边的“发路丝语”理发店,偷了一台液晶显示器和一台电脑主机和100余元现金,最后又到这家理发店东边的“语婷烟酒茶屋”,偷了不少酒和十几元零钱;他偷来的这些主机和显示器都卖到新村X村X国道与新村大道交叉口南边的众民科技电脑维修店了,每次都是店里的那个年轻男老板收的东西,那个老板应该知道这些东西是偷来的,因为东西是旧的,没有发票等手续,价钱也很低;并与被害人柳××、刘××、高××、杨××、连××、汪××的陈述互相印证。

2、被告人弓某某供述,他在新郑市X镇吴庄开了一家众民科技电脑维修店,2010年5月至10月,他多次以低价收购一个6路客车司机拿来的电脑主机和显示器,那个人每次拿来的都是旧机器,也没有出示身份证和发票,那个人第二次来的时候他就感觉到东西来路不正了。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地点情况。

4、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物品价值。

5、新郑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部分赃物、赃款发还被害人情况。

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乔某某、弓某某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7、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乔某某、弓某某均无前科。

8、到案经过、侦破报告证实被告人乔某某、弓某某到案情况和案件侦破情况。

9、新郑市公安局刑事侦察大队证明证实调查被告人乔某某提供线索情况。

10、收条证实被告人乔某某家属代替乔某某向本院退交赃款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弓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的物品,仍然多次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被告人乔某某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被告人弓某某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在对被告人乔某某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乔某某系初犯,且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乔某某积极退还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关于刑期的量刑建议,与法律规定和庭审查明的上述量刑情节一致,本院予以采纳;但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被告人乔某某宣告缓刑。

在对被告人弓某某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弓某某系初犯,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弓某某退还部分赃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弓某某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被告人弓某某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偏轻,与法律规定和庭审查明的上述量刑情节不一致,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乔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弓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李晓莉

审判员吴云锋

人民陪审员沈亚琼

二Ο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小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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