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友良,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益阳市神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神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桃江分公司安保股长,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益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昌洪武,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益阳市神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益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0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苏某某负担。
审判员周迅
二00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刘某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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