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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云诉常德市金龙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常德市金龙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永顺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张学云诉常德市金龙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常德市金龙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永顺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6月27日作出(2007)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8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常德市金龙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永顺分公司的民间借贷行为属于非法集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察。该公司剩余资产已由政府组织的处理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管处置,该公司已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关案件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07)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覃长顺

执行员刘清双

执行员杨广

二OO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宋明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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