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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申太建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洞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阶,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太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洞口县X镇X路X号。

本院于2009年6月3日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申太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0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公告查找,原告王某已于2009年6月29日找到了被告申太建,双方已自愿去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因此,本案已无继续审理的必要。现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卿笃炉

审判员谢玉平

人民陪审员彭东清

二○○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周瑛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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