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商南县人民检察院诉胡某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淅川县,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农民。2008年5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批捕,2009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南县看守所。

商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7月19日,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已判刑)、陈某某(已判刑)、陈某军(另案处理)商议偷电瓶。7月20日凌晨,四人乘座陈某某驾驶其家的豫R-x吉利牌轿车窜至商南县X镇赵某湾石料场、过风楼镇电力沙场、过风楼镇X村等地,盗走各种车辆电瓶10只,价值3750元。四人作案后于当晚返回河南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所盗10只车辆电瓶被公安机关在其驾驶的肇事车中查获,并将被盗电瓶发还给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某、金某某、尚某、雷某、杨某某、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证言,商南县人民法院(2008)商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物价部门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辩认笔录,失主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车辆电瓶价值37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有认罪、悔罪态度,积极交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