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43岁。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家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因琐事与邻居蒋某某发生争吵,进而引发相互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陈某将蒋某某的右锁骨打伤。经潢川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蒋某某的伤情属轻伤。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陈某赔偿蒋某某全部经济损失x元。上述事实,检察机关举出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因琐事与邻居蒋某某发生争吵,进而引发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陈某将蒋某某的右锁骨打伤。经潢川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蒋某某的伤情属轻伤。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陈某赔偿蒋某某全部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陈某供述:2010年10月12日,大约19时许,我在牛岗吴××家几个朋友一起喝酒,喝完酒了回家的时候,家里来了5、6个人,对门家的蒋某某也喝酒了,他老是说我们家的人打他门,蒋某某在门口骂起来了,我就出来和他对吵,接着我们两个你推我一下我推你一下,你打我一下我打你一下,都是空手,我们双方手里都没拿任何东西,我当天酒喝得有点多,不知道怎么回事蒋某某说他胳膊被打坏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

2、被害人蒋某某陈某:那天晚上8点多,我对门的邻居陈某以为我偷听他们谈话,就骂我,我就把大门关起来了,陈某和他爱人到我家门口骂,我就还了几句,陈某的爱人不愿意了,就用手砸我家大门,我就把大门打开了,打开后陈某就和我撕扯起来了,当时把我脖子抓开了,抓开后被汤××拉开了,我刚睡,陈某又骂我,我又把大门打开了,陈某就上来对我脖子旁边打了一拳,我感觉到很疼,我也没还手,后来汤××和陈某的大儿子就把他拉走了,我就到人民医院了。

3、证人汤某某证明:那天大约8点多,我到陈某家串门,陈某对门邻居蒋某某说谁打他的大门,蒋某某就诀,陈某的爱人就接上声了,他两个就诀起来了,陈某就出去了,到蒋某某面前要给蒋某某斗,我就把他拉住了,并让晏某把门关住了,然后我就走了,还没走多远,陈某又踢蒋某某家的门,这时蒋某某家的门开了,陈某用拳头打蒋某某没打住,又上去推蒋某某,把蒋某某推倒了,蒋某某就说把他打坏了,我和晏某把他送医院了,后来拍片子说蒋某某的锁骨断了。

4、证人晏某某、蒋某某证言与上列证据相印证。

5、潢川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6、相关书证及物证照片。

7、被害人的领条及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陈某因琐事致他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宏琰

人民陪审员许学立

人民陪审员彭福兴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方大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