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南宁东博招商有限公司诉商评委,第三人广西国际博览事务局商标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南宁东博招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族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祝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健,北京市浩东(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广西国际博览事务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X路X号外贸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树国,欧亚嘉华(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诸葛娅,欧亚嘉华(略)事务所(略)。

原告南宁东博招商有限公司(简称东博公司)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0年2月22日作出的商评字〔2010〕第X号关于第x号“南博”商标异议复审裁定(简称〔2010〕第X号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2010〕第X号裁定的相对方广西国际博览事务局(简称博览事务局)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0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申健,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第三人博览事务局的委托代理人诸葛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0〕第X号裁定系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东博公司就第x号“南博”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所提异议复审申请而作出。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该裁定中认为:博览事务局在异议阶段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中国-东盟博览会是经国家商务部同意,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承办,博览事务局具体协调的大型国际博览会,最早在2003年11月29日,已经有把中国-东盟博览会简称为南博会的叫法,并且在《广西日报》上以新闻标题的形式公开刊载。此日期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博览事务局提交的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后,还有相当多的媒体报道及政府文件中将该博览会简称为南博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和南宁市政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使得中国-东盟博览会和南博会的简称方式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且,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有将该博览会简称为南博会的报道在媒体上公开发表,东博公司身处广西南宁市,对于广西承办中国-东盟博览会和该博览会曾被简称为南博会的事实理应知晓。鉴于中国-东盟博览会的较高知名度和曾被简称为南博会的事实,被异议商标被独家注册使用,易造成参展企业和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故被异议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东博公司虽然称南博会作为中国-东盟博览会的叫法已经成为历史且不规范,但博览事务局的证据可以证明曾经存在相当多的媒体报道和政府文件将该博览会简称为南博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仍易产生不良影响。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告东博公司不服〔2010〕第X号裁定,向本院起诉称:“南博”是无任何含义的臆造词,并非中国-东盟博览会的简称,该博览会与“南博”没有任何关系。被告认定“南博会”这一简称是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后才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而且“南博”与“南博会”不构成近似,两者没有关系,且“南博会”早已不是中国-东盟博览会的官方简称。被异议商标的核准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没有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被告也没有具体说明被异议商标的核准注册具有何种不良影响。综上,请求法院撤销〔2010〕第X号裁定。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坚持〔2010〕第X号裁定的意见,该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第三人博览事务局述称:同意〔2010〕第X号裁定的意见,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

被异议商标为第x号“南博”商标,由东博公司于2003年12月1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由商标局于2005年12月21日初步审定公告,指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幼儿园、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安排和组织会议、表演场地出租、公共游乐场、提供高尔夫球设施、经营彩票、音乐厅、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上。

被异议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后,博览事务局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同时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中涉及“南博会”简称的主要有:1、2003年11月29日《广西日报》中《李纪恒在南宁国际民歌节总结会上强调一定要把南博会办好》的文章;2、2003年12月5日至2004年3月1日期间《广西日报》、2003年12月18日《南国早报》、2003年12月18日《八桂都市报》、2004年6月1日、2日、11月2日《南宁晚报》、2004年11月2日《羊城晚报》中的相关文章,涉及对中国-东盟博览会有关情况的报道;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督局、广西社会科学院、桂林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南博会宣传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于2004年初发布的部分文件或信息;4、部分网站对中国-东盟博览会有关情况的报道;5、广西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走进南博会中国-东盟自由贸易面面观》一书封面。上述证据1-4中的文章或文件在标题或正文中将中国-东盟博览会简称为“南博会”。

2007年7月9日,商标局作出(2007)商标异字第X号裁定(简称第X号裁定),裁定博览事务局所提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东博公司不服第X号裁定,于2007年8月9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为证明“南博会”不是中国-东盟博览会的简称,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5年发布的文件;2005年7月、11月、12月、2006年6月、10月、11月、2007年8月至11月《南国早报》中的相关文章,涉及对中国-东盟博览会有关情况的报道。上述文件或报道中在标题或正文中将中国-东盟博览会简称为“博览会”;2、网页文章《办好首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从规范名称做起》和《办好博览会从规范名称做起》,文中认为实际使用的中国-东盟博览会的简称有多种,应予以规范。

2010年2月22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2010〕第X号裁定。

另查,2003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商贸促函〔2003〕X号关于同意广西自治区承办中国-东盟商品博览会的复函,称该部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承办中国-东盟商品博览会。

上述事实,有〔2010〕第X号裁定、第X号裁定、被异议商标档案、异议复审申请书、博览事务局在商标异议阶段提交的证据、东博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博览事务局在商标异议阶段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最早在2003年11月29日,《广西日报》即刊登了将中国-东盟博览会简称为“南博会”的报道,此后在2003年12月至2004年11月期间,相关媒体对中国-东盟博览会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报道,在报道中将中国-东盟博览会简称为“南博会”。通过上述媒体的报道,中国-东盟博览会的简称“南博会”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虽然东博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相关媒体在对中国-东盟博览会的有关情况进行报道时将该博览会简称为“博览会”,但“博览会”的简称方式并不具有特色,也不能说明该简称为中国-东盟博览会的唯一简称方式。东博公司提交的《办好博览会从规范名称做起》等文只能说明实际使用的中国-东盟博览会的简称有多种,但不能证明“南博会”的简称方式因为不规范已经被停止使用。因此,东博公司认为中国-东盟博览会目前已不再使用“南博会”的简称、“南博会”不是中国-东盟博览会的简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为中文文字“南博”,与“南博会”构成近似。因中国-东盟博览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同意,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承办的国际博览会,在“南博会”为中国-东盟博览会的简称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据此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并无不当。

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2010〕第X号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原告东博公司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0〕第X号关于第x号“南博”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南宁东博招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严哲

代理审判员蒋利玮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