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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维洁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维洁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X巷伟业大厦B10-F号。

法定代表人方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A座X层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

上诉人西安维洁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维洁康公司)因计算机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的(2009)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3年5月28日,维洁康公司依法成立。2003年11月6日,维洁康公司名称变更为西安维洁康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洁康生物公司)。2009年4月27日,维洁康生物公司名称变更为维洁康公司。

域名v-x.com.cn和域名v-x.cn的x均为维洁康公司,注册时间均为2006年12月20日。

2008年10月2辔到竟ㄋ颍泵暗⑶嶙瞬觯贸巳┤耄赣獍送跞s璐(域名新注册人,受让人)就域名v-x.com.cn和v-x.cn的转让事宜签订了两份《中国万网国内域名过户协议》(简称过户协议1),并将该协议发送给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万网公司)。两份协议均显示中国万网会员ID号为xⅲ嶙瞬ト坏泼辔到竟螅灯芤砉死跷磗拢⑿嶙瞬跷磗樾囊钡暗⑶嶙瞬娜┑虑φ蔷懈辔到竟乃鹿冢ㄊ泶┍智跷磗拢⑿嶙瞬┤虑φ跷s璐的签名和人名印章。协议下方显示“当前注册人若为个人,且与中国万网会员ID用户名称不一致时,请ID用户出示以下证明”。2008年10月2酰s璐向万网公司出具两份《证明》,证明涉案两个域名系由其通过其掌控的ID号(x)在万网公司购买,域名归其所有,其身份证号码为x。

2008年11月10日,维洁康公司作为域名当前注册人(出让人)与维洁康生物公司作为域名新注册人(受让人)就域名v-x.com.cn和v-x.cn的转让事宜签订了《中国万网国内域名过户协议》(简称过户协议2),并将该协议发送给万网公司。协议显示中国万网会员ID号为x保暗⑶嶙瞬泼跷s璐,该协议当前注册人签章处未有维洁康公司盖章,新注册人签章处盖有维洁康生物公司的公章。

维洁康公司为证明其于2006年12月成功注册涉案两个域名,向原审法院提交了2009年9月2日王某江出具的证明,内容为王某江于2006年5月至2007年7月在维洁康公司工作,其于2006年12月受公司指派为维洁康公司注册了涉案两个域名。万网公司以证人王某江未出庭作证为由,对此不予确认。

维洁康公司为证明涉案域名均被解析至广州维洁康品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指向其公司网站,其未控制涉案域名,亦未掌握涉案域名的ID密码,向原审法院提交了通过在IE浏览器输入涉案域名打开的广州维洁康品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网页打印件。万网公司对此不持异议。

上述事实,有域名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工商登记基本情况表、x域名查询结果、过户协议1、2、证明以及原审法院谈话笔录、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交证据的责任。维洁康公司主张其为涉案域名的持有人并要求万网公司提供控制密码,但涉案域名在万网公司注册时(2006年12月20日)登记的x为维洁康公司,而此时维洁康公司名称已变更为维洁康生物公司。

根据2008年11月2辔到竟胨跤磗┧蚨米樾耍虼兴擞讶湟跷磗辔到竟此嵛惶そ葜窬ǚ硕樾囊娴嫡允啵匆鹞咂杆獍送跞s璐主张域名的权属问题,虽然在2008年11月10日,维洁康公司与维洁康生物公司订立协议,该协议签约主体之一的维洁康公司的名称尚未变更为维洁康生物公司,此协议上亦未有维洁康公司的公章,根据此协议不能确认涉案域名的注册人已变更为维洁康生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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