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宋某某与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侗族,住(略)。

被告卿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丽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1年相识,同年8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二个小孩,2007年因双方性格不合,加之被告不尽家庭义务,原告只好带着不满周岁的女孩离开了被告,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解决小孩抚养问题。

被告卿某某未做书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1年相识,同年8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为卿某治、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卿某。2007年7月因双方性格不合发生矛盾,原告带着不满周岁的女孩离开了被告至今。

另查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卿某某自愿离婚;

二、女孩卿某由原告宋某某抚养,婚生男孩卿某治由被告卿某某抚养,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择;

三、宋某某一次性给予被告卿某某经济帮助5000元;

四、其他无争执;

本案诉讼费2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00元,由宋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在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谢丽华

二○○九年九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李少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民初字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