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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诉称,上次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仍然互不联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判令婚生小孩李某随原告共同生活;判决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李某随原告李某某生活,原告王某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5000元,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因调解达成协议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肖某培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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