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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甲、唐某某、戴某某、尹某乙与洞口县荣昌木业有限公司、朱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原告尹某甲(新),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原告唐某某(又名唐某解),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原告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原告尹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被告洞口县荣昌木业有限公司,地址在洞口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原告尹某甲、唐某某、戴某某、尹某乙与被告洞口县荣昌木业有限公司、朱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5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均到庭参加诉讼,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被告洞口县荣昌木业有限公司、朱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某甲、唐某某、戴某某、尹某乙诉称,被告2005年8月至2007年8月,原告给被告完成土石方挖运工程x.1立方米,工程总价款x元,至2008年1月1日被告还下欠原告工程款x元。经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偿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洞口县荣昌木业有限公司、朱某某给付下欠工程款x元及利息x元。

被告洞口县荣昌木业有限公司、朱某某未做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土石方挖运协议及补充协议各1份;2、结算单1份;3、付款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各1份;4、原告的领据1份。原告用上述4份证据,拟证明原告完成的工程量、工程总价款,下欠工程款及迟延付款利率的计算方法等。因被告均未到庭,无法组织质证。经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能相互佐证,且足以证明本案案件事实,均予采信。

依照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可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05年10月20日,袁文勇代理四原告与洞口荣昌木业有限公司签订土石挖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被告洞口荣昌木业有限公司约25万立方米的土石方挖运至洞口县工业园指挥部指定地点,运输距离在800米内土方按6元/立方米计价,石方按12.8/立方米计价,在同年12月15日前完工,每10天按完成工程造价的80%付款一次。如未按期付清,下欠款按月利率20‰计息,2006年7月9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未完成工程土石方均增加0.5元/立方米,原告依合同完成全部工程后,于2007年8月1日双方经结算,完成土石方挖运工程x.1立方米,合计工程款x元,被告洞口荣昌木业分公司付款x元,至2007年12月3日止,还下欠x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于2008年11月付利息x元,其余款项被告拒付。于是,原告起诉,要求实现其诉请。

本案因被告均未到庭,无法进行调解。

本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洞口荣昌木业有限公司自愿签订的施工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有效,双方应依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洞口荣昌木业有限公司未依合同付清工程款属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洞口荣昌木业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及迟延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朱某某承担付款责任的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洞口荣昌木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尹某甲、唐某某、戴某某、尹某星工程款x元及利息x元[x×20‰×14个月(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止)=x元,应扣除已付利息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x元,由被告洞口荣昌木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爱国

审判员杨鲜明

审判员黄某玲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曾芳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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