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欧某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洞民初字第X号

原告欧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日晖,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移长,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德立,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某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被告苏某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以(2009)洞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被告苏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后,苏某又申请撤回上诉。2009年6月8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邵中立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苏某撤回上诉。双方按原裁定执行。裁定下达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某某诉称,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又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长期争吵分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依法平均分割共同财产,承担共同债务。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婚姻证明各1份,拟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关系和婚姻关系;2、证明1份,拟证明被告多次到原告单位吵闹,严重影响原告的工作;3、情况汇报材料1份,拟证明原、被告关系不和;4、长沙市雨花区东塘派出所询问笔录4份,拟证明被告无理怀疑原告到第三人处寻衅滋事,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名誉,影响了原告的正常工作、生活;5、欧某光的证明1份,电子转帐凭证2份,拟证明被告取走了夫妻共同集资房款13.6万元;6、王瑞跃的证明1份,拟证明被告借款5万元。

被告苏某辩称:被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对于原告有第三者,被告表示谅解,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被告委托代理人对曾了菊、肖某琼的调查记录各1份,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本院经开庭,组织当事人质证,对证据材料的证明效力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3,对双方无异议的部分予以认定,有异议的部分不作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5,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6,被告提出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不作认定;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提出异议,本院对双方无异议的部分予以认定,有异议的部分不作认定。

根据本院对上述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和证明力大小的分析、判断,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欧某某与被告苏某于2000年2月登记结婚,2004年10月生育一男孩,小孩因医疗事故于2007年12月死亡,获赔偿款51万元。小孩死亡后因被告猜疑原告与第三人杨××有不正当的关系,被告则多次去原告单位及上级单位吵闹,并到杨××处寻衅滋事,致使双方发生矛盾。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长沙县星沙阳光紫薇园以36万元的价格购置商品房一套,面积178.3平方米。被告苏某在邵阳市电业局领回购房预付款13.6万元,其他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欧某某与被告苏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周瑛

审判员杨培生

审判员欧某丽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瑛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