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河南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某丙犯抽逃出资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河南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蒙古族,河南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略)。

被告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河南鹤源水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于2009年12月2日被河南省公安厅监视居住(略),同日被河南省公安厅逮捕。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某某,河南金学苑(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张某,河南金学苑(略)事务所(略)。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河南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丙犯抽逃出资罪,于201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河南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王某乙,被告人王某丙及其辩护人郭某某、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初,王某丙为了与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鹤煤集团)联合开发矿井水回收利用项目,将河南昌平实业有限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变更为河南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年富),王某丙担任总经理,该公司实际为王某丙控制。2005年7月,河南年富与鹤煤集团联合成立河南鹤源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源水务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其中河南年富出资2550万元,占51%的股份;鹤煤集团出资2450万元,占49%的股份。鹤源水务公司注册时,由于河南年富没有足够的资金,王某丙安排公司人员王某鑫于2005年7月20日从河南利恒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2500万元、2005年7月21日从其控制的河南裕汇实业有限公司转款30万元、另外凑现金20万元,以上合计2550万元作为河南年富的出资,于2005年7月21日以河南年富的名义转入鹤源水务公司在广东发展银行郑州金水路支行设立的验资帐户。鹤源水务公司注册成立后,王某丙于2005年7月27日又将2500万元注册资金从鹤源水务公司帐上转入河南明日科技有限公司在广东发展银行郑州金水路支行的帐户,当日又将该笔2500万元资金转入河南中迪置业有限公司在郑州银行纬二路支行的帐户,用于归还其从河南利恒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借款。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河南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丙无异议,又有被告人王某丙的供述,证人王某某、李某、马某某、白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河南省公安厅查询存款通知书,银行转账支票,鹤源水务公司,河南年富工商注册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王某丙的辩护人认为:抽逃出资须同时具备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条件,河南年富抽逃出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王某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河南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河南鹤源水务有限公司的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抽逃出资罪。被告人王某丙作为河南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抽逃资金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抽逃出资罪。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应予以追诉。最高人民法院已下达通知,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该追诉标准。被告单位抽逃出资数额及比例已达到追诉标准。被告人王某丙的辩护人辩称被告单位抽逃出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即不承担法律责任的辩解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单位河南年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丙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河南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犯抽逃出资罪,判处罚金一百二十五万元;

(上述罚金限被告单位河南年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王某丙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张志伟

审判员王某洪

审判员王某福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韩文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