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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诉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洞民初字第X号

原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袁桂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相互了解,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曾于2008年向某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婚姻仍形同虚设。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辨称,原、被告双方确已不能继续共同生活,被告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向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唐某某的嫁妆自愿留归向某某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袁桂容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瑛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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