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湖南洞口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合作银行,所在地在洞口县X路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行竹市分行行长。

被告许某某,曾用名许某燕,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合作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曾德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合作银行诉称,被告于1997年11月9日向原告借款3000元,约定同年11月14日偿还,月利率10.08‰。贷款到期后,被告仅于同年12月21日偿还了利息76.55元,其余本息至今未偿还。2007年1月1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同年12月31日偿还,月利率11.1‰。贷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能偿还借款。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x元、利息x元。被告许某某辩称,向原告借款x元属实。但1997年所借的3000元并非是被告一人所借,不应由被告一人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被告许某某在2009年9月26日前至原告的竹市镇大水营业网点清偿其所借贷款本x元及利息。利息数额以原、被告双方核算的数据为准;

二、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合作银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许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曾德银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袁桂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