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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某某诉新密市特种陶瓷匣钵厂、李某乙债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原告司某某,男,出生于(略)。

被告新密市特种陶瓷匣钵厂,住所地:新密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

被告李某乙,女,出生于(略)。

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有权,河南省新密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0年11月4日受理了原告司某某诉被告新密市特种陶瓷匣钵厂、李某乙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某某和被告李某乙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有权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新密市特种陶瓷匣钵厂、李某乙债权纠纷,被告新密市特种陶瓷匣钵厂提供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该厂的经营者李某甲系业主,原告应依法向李某甲主张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司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世忠

人民陪审员王金令

人民陪审员周亚光

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钱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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