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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祥龙省际客运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祥龙省际客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X胡同X号北房。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祥龙省际客运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北京祥龙省际客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龙公司)与被告王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法官陶建平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21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祥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祥龙公司诉称,2006年被告购买我单位京通大客车并挂靠我单位进行经营,购车款为x元。后被告陆续还款x元,尚欠x元。现原告依法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购车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王某某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31日,祥龙公司(合同甲方)与王某某(合同乙方)签订承包经营合同1份,约定乙方承包甲方运营手续完备的运营车辆,厂牌型号:京通x,牌照号:京x、4605,购置价值124.84万元(乙方向甲方交纳的责任赔偿保障金);该车辆运营线路为赵公口—章丘;承包金交纳:每车每月交3000元,每月5日前一次性全额交纳;承包经营期限:1年,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至2010年1月15日止等。甲方祥龙公司签字并盖章,乙方王某某签字。合同签订后,祥龙公司依约向王某某提供京通x运营车辆2台,王某某交纳部分车款。

2009年6月12日,祥龙公司向王某某出具了“章丘班线欠款明细表”,载明:王某某尚欠祥龙公司车款x元。王某某签字予以确认。2009年7月23日,祥龙公司与王某某签署“会谈纪要”,载明:因王某某已无经营能力,现愿意转让章丘班线两部车,转让费不低于80万元,拖欠公司的购车款x元、其他款项x.82元等费用,由转让费中还给公司。王某某签字予以确认。现王某某尚欠祥龙公司车款x元未付。

以上事实,有祥龙公司提交的承包合同1份、欠款明细表1份、会谈纪要1份以及祥龙公司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祥龙公司与王某某之间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系依法成立,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王某某在履行承包经营义务中,未及时、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其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现祥龙公司要求王某某给付所欠车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祥龙省际客运股份有限公司欠款十四万九千一百八十八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四十二元,由王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金额部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陶建平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徐全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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