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茶陵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略)。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茶陵县人,农民,中专文化,住(略)。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某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是初中同学,毕业后没有联系,后来在外打工时经人提供电话号码于2005年3月联系上以后,不久即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2月10日在茶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没有举办婚礼。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刘某君。婚后感情一般,因性格不合,从2006年6月份开始分居一直到现在,原因开始是待产,后来是因为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从不主动联系,除生小孩时来医院看过原告一次以外就再没有探望过。另外,因婚生子刘某君经湖南省儿童医院确诊,患有先天性尿道下裂症,被告对此有歧视,没有主动抚养小孩,以致于小孩从出生起一直随外祖母生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特依法起诉,请求准予离婚。

被告辩称,被告和原告是有过吵架现象,但却是因为在原被告登记结婚以前,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是原告嫁入被告家,在被告家生活,而登记之后,原告反悔,不愿意在被告家生活。原告怀孕后被告给原告寄过钱,分娩时及分娩后被告几次回来看望原告。至于患病的婚生子刘某君,被告从没有嫌弃过。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原告坚持要离婚,被告一定要争取到小孩的抚养权。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是初中同学,曾经同学三年,毕业后没有联系。后来在外出打工时经他人提供电话号码于2005年3月联系上以后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2月10日在茶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没有举办婚礼,夫妻感情一般,在登记前后偶尔有吵架现象,原因是在男婚女嫁的问题上以及其他琐事上存在分歧。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刘某君。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短,沟通交流少,但期间有过手机短信和网上联系。2006年各自外出打工,中秋节的时候,原被告是共同度过的,2007年春节因为冰灾没有在一起度过被告于2008年2月X号给原告寄过500元给儿子作生活费。

2008年5月,原告父亲摔伤脚以后,被告汇了2000元钱给原告父亲并且曾经回来探望。2008年12月12日,原告以夫妻性格不合,被告对原告和小孩不闻不问并且有歧视现象,以及分居满2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调查笔录,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进行了婚姻登记,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其与被告自2006年6月起分居夫妻关系已经破裂,但仅仅提供了三份本组村民的证人证言予以佐证,该证据单一,无其他证据印证,不符合证据关联性的要求,不能证实原告的主张,对该项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之间并没有发生大矛盾,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能加强沟通和交流,互相关心,一定能建立起温馨和谐的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株洲市农行红旗广场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x。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审判员刘某明

二○○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刘某芬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原告 某某 离婚 纠纷 被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