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11月4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宣布逮捕。现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3日18时45分,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铲车,沿宜阳县黄某同力水泥厂院内同力西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交叉路X路段时,由于未确保安全与同向在前的行人李永辉、丁国志、李国田发生相撞,造成李永辉当场死亡,丁国志、李国田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经双方协商,宜阳县神威建材有限公司赔偿李永辉亲属经济损失x元,赔偿李国田经济损失800元,赔偿丁国志经济损失7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张X奇、张x莆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书、事故责任认定书、民事部分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予以支持。该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4日起至2012年2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丽

二0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马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