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周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粘渝,四川齐协(略)事务所(略)。

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粘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3月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周某,现年20岁。婚后双方感情不和,2008年7月20日,被告离家至今不与家里联系。原、被告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3月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周某,现年20岁。婚后双方感情不和。2008年7月20日,被告离家至今未与家里联系。原告于2010年8月1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告传唤被告到庭应诉。现公告期限已满,但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2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本案被告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在长达2年的时间内不与家人联系,被告没有尽到做为妻子的责任。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已满2年,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主张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未到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不作处理。当事人可另案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陶剑

审判员蒋晓琴

代理审判员邱继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小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