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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茶陵县人,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农民,汉族,茶陵县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2009年3月24日,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谭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后来在舲舫乡进行了结婚登记,但没有举行婚礼。1998年9月生一男孩。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且被告好吃懒做,品质低下,致使夫妻关系不和。2000年双抢之后,原告独自外出打工。2009年2月,原告回家与被告协商离婚事宜,可被告以要原告返还彩礼为由拒绝离婚。原告认为,双方已分居多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请求依法解决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子判随原告生活。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大部分不是事实,但鉴于夫妻关系难以和好的事实,被告表示同意离婚,由于婚生子一直在被告方生活,且是由被告及家人带养,离婚时应将李某雄判随被告生活。目前几年,可不要求原告支付小孩的抚养费。在李某雄读高中、大学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原告应承担一部分。

经审理查明,经人介绍,原、被告于1997年5月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8年2月22日,双方自愿在舲舫乡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9月13日生一男孩,取名李某雄。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足够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和志向,夫妻不能和睦相处。2000年双抢后,原告独自赴广东打工,三年之久没有回家。2004年正月,原告回茶陵要与被告离婚,后在被告父母的规劝下,原告同意给被告悔改的机会,打消了离婚念头。同年2月,原告仍独自返回广东打工,期间,双方的关系仍未得到明显改善,原告认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便于2009年2月回家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主张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李某某亦认为,夫妻已分居多年,难以和好,同意离婚。但主张小孩的抚养权。另查明,原告长期在外务工,婚生子李某雄一直在被告方生活并抚养。李某雄表示,在其父母离婚后,自己选择随父亲生活。另外,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李某雄随被告李某某生活,并由李某某自行抚养,暂时不要求谭某某支付小孩的抚养费。李某雄读高中、大学期间的生活费及教育费,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李某雄随李某某生活期间,谭某某有探视小孩的权利;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谭某哲

二00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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