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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洞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某胜,湖南省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谢丽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唐某某及原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1月30日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第三天,原告随同被告一同赴深圳经营被告开办的百货店。原告到深圳后发现被告购买“地下六合彩”,原告多次规劝被告不要购买“地下六合彩”,可被告置之不理。为此夫妻吵闹不休,且被告背着原告到原告父母手里借8900元购买“六合彩”,导致原、被告无法经营百货店。2004年3月原告回到家里,2004年8月15日原告生下一女孩,被告等小孩一周岁时才回来。2007年春节原、被告再次吵架,被告离开了其原来打工的地方,双方正式开始分居直到现在。综上所诉,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因被告过错,导致原、被告分居2年,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唐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原告所诉被告借其妹、父母的钱属实,如果原告坚持要离婚,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

被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特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朱小兰书面证言、2、尹秀香的书面证言,拟证明原、被告婚后经常吵闹不休,现夫妻已分居两年的事实;3、陈锦良书面证言、4、崔志能书面证言,拟证明被告购买“六合彩”的事实;5、谭艳丰、李树香书面证言;6、王某清、谭丁良的书面证言;7、录音资料,拟证明原、被告分居二年的事实,婚生小孩一直随原告抚养的事实,被告借原告父母现金8900元;8、手机信息(被告发给原告手机信息)摘录,拟证明被告多次要求离婚,且证实原、被告没有夫妻感情。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的证据效力认定如下:被告对原告所有证据,因为借原告父母的钱是事实,对发短信的内容进行部分认可,对其他部分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关的反证予以反驳,且原告所有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相互吻合,故本院对原告所提供的1-X号证据予以采信。

依据采信证据及庭审查明,本院可认定本案基本事实如下:2003年11月30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10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时原告带有后,原、被告一同到广东经营一家百货小店。2004高柜X组、矮柜X组、TCL彩色电视机1台、棉被2床、圆桌1张、火桶1架到被告家。2005年8月15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孩,取名为唐某意。婚后,原、被告因被告购买“地下六合彩”而经常发生打架相骂。2007年春节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在分居期间,被告多次发手机短信给原告,要求与原告离婚,并言明夫妻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为此,原告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庭审中查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向原告父母借人民币8900元,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婚生小孩现随原告生活。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虽属自主婚姻,但其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又因被告不遵纪守法,长期购买“地下六合彩”导致夫妻经常吵闹不休,致夫妻感情难以维持,且被告多次发手机短信给原告要求离婚,这足以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有利于小孩心身健康,原、被告离婚后不改变小孩生活环境,小孩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自愿承担小孩抚养,不要被告承当相应抚养费的主张,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嫁妆系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债务89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4450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唐某意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共同债务8900元,由原告负责偿还4450元,被告负责偿还4450元;

四、原告的嫁妆高柜X组、矮柜X组、TCL彩色电视机1台、棉被2床、圆桌1张、火桶1架由原告带回。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谢丽华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彭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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