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毛某某贩卖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7月19日16时30分左右,被告人毛某某在许昌市客运西站南门外以200元价格贩卖给王某民毒品海洛因一包(经鉴定,重0.1克),被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姚某某、耿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抓获经过证明材料,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毛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菅卫华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日

书记员马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毒品 贩卖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