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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略)。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憨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1993年4月13登记结婚。该年12月生一女孩,取名王某娟;2004年生一男孩,取名王某文。婚后,在家时,被告只在插秧收谷时参加劳动,其余时间都用在打扑克打牌上;在广东顺德打工时,被告也总想赌钱。2006年农历4月,原告带男孩回到茶陵,做鞋赚钱养小孩,被告却不寄分文,连小孩的学费也没有。原告提出离婚,经被告父母做工作,原告原谅了被告。2007年农历9月,被告回家接原告和男孩到广东顺德一起居住。但被告没有什么改变,就想着靠打牌赚钱。女孩初中毕业后,因家里没钱而辍学,现也去了广东顺德打工。2008年11月,原告实在无法忍受被告不顾子女不顾家,好吃懒做的所作所为,带着男孩回了家。原告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故只能向法院起诉,请求准予离婚。

原告陈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结婚证。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于1993年4月13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的事实。二、常住人口登记卡。用以证明双方生育子女的情况。

被告王某某口头辩称,一、小赌还是有的,但没有天天赌。去年原告和被告在顺德打工,干了五个月,原告就辞职不干回家了,就是因为被告打了一会牌。有一次打牌,原告也在旁边看,快到小孩放学时,被告要原告接小孩回家,原告就冲被告发脾气,发生吵架。二、双方1993年结婚后,没有矛盾很激烈的吵架,只是偶尔小吵一下。双方感情没有完全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被告王某某未提交证据。

在庭审质证中,被告王某某对原告陈某某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陈某某提交的证据,结合双方的陈某意见,本院认定本案的如下基本事实:1992年,原告与被告在茶陵县X镇X村打工时相识,随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1993年4月13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夫妻感情较好。1993年12月17日,陈某某生一女孩,取名王某娟。2004年1月31日,陈某某生一男孩,取名王某文。2001年起,王某某与陈某某到广东顺德打工,期间,王某某偶尔参与打牌,为此,陈某某与王某某发生争吵。2006年农历4月,陈某某因对王某某打牌的事不满,带着婚生子王某文回到茶陵。2007年农历9月,王某某回到茶陵县将陈某某和婚生子王某文接到广东顺德。2008年,婚生女王某娟初中毕业后,也到了广东顺德打工。同年11月,陈某某因不满王某某的所作所为,带着婚生子王某文再次回到茶陵。2009年2月10日,陈某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姻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虽然双方现在有隔阂,但经庭审查明双方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从维护家庭稳定和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多加沟通,相互理解尊重和包容,双方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对陈某某提出离婚的请求,本院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红广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x。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审判员张晓憨

二○○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谭小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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