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徐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男,1934年出生,71岁,汉族,徐州市人,四建公司退休干部,住(略)。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71岁,汉族,徐州市人,徐建总公司退休干部,住(略)-4-X室。原告李某某,男,71岁,汉族,徐州市人,徐建总公司退休干部,住本市外窑X幢X门X室。
原告董某,男,71岁,汉族,徐州市人,中煤五公司退休干部,住(略)。
原告叶某,男,73岁,汉族,徐州市人,原砖瓦一厂退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建勇,江苏徐州胜家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以上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
代理权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权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42岁,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徐州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某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承认、和某、反诉、上诉等。
委托代理人张某静,徐州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某同上。
原告刘某等与被告权某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方将原告转让的设备和某有证件按原始交接清单返还给原告方,在返还之日原告方同时支付被告权某(略)元,返还日为2005年10月27日。如设备有损坏则按照现在的市场行情价折扣。如到期原告方不能付款,则未付款按照每日万分之四计付滞纳金。
二、原告方交纳的诉讼费9270元由刘某、张某、李某某、董某、叶某共同负担。被告方交纳的反诉费5130元由权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经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艳华
审判员孙永军
代理审判员朱强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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