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睢宁县人,住(略)。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略)。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8年12月26日受理以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憨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某诉称,原、被告在温州务工时相识,2000年10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2月生育一子。双方相识不久便草率结婚,无感情基础。结婚以后发现被告好逸恶劳,成天沉湎在赌博之中,对家庭妻儿漠不关心,且对原告施以暴力。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双方分居至今。双方曾闹过离婚,并约定抚养小孩一方不用对方付抚养费。原告于2008年5月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至今双方任然一直分居,没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再次起诉,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依约定原告不支付抚养费;各自名下债务自行承担。

原告胡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胡某某与周某某于2000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的事实。二、本院(2008)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用以证明因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于2008年5月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的事实。三、周某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原告2008年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双方没有任何往来的事实。

被告周某某没有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调查,原告胡某某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要件,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胡某某提交的证据,结合其陈述意见,本院认定本案的如下基本事实:

1999年,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在浙江省温州市务工时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0年10月30日双方登记结婚。2001年2月15日,胡某某生一男孩,取名周某烨。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生育小孩以后,双方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2006年下半年,双方开始分居。2008年5月8日,胡某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不准双方离婚。此后,双方仍然分居,没有任何联系。婚生子周某烨现随周某某在周某某父母处生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添置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胡某某称因治病等负有债务,并称双方曾口头约定各自所负债务各自偿还。审理中,本院审判员与周某某通电话,周某某称因胡某某坚持要离婚,故不到庭参加诉讼;并称双方曾经口头协议:离婚后,由周某某抚养婚生子,不要胡某某支付抚养费;各自经手的债务各自负责偿还。庭审中,胡某某表示自愿负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基础。本案中,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虽系自愿结婚,但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后,没有及时沟通感情,以致分居。胡某某第一次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且互无联系,没有改善夫妻关系的意愿和举措。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因此,本院对胡某某提出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婚生子周某烨已随周某某生活,为有利于其生活和学习,周某烨宜由周某某抚养,依约定胡某某不支付抚养费。各自经手的债务可由各自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胡某某与周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周某烨随周某某生活,由周某某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三、各自所经手的债务各自偿还。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胡某英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红广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x。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审判员张晓憨

二○○九年二月一十一日

书记员任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原告 某某 离婚 纠纷 被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