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芙民初字第268-X号
原告长沙新纪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乡X村X栋X房。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湖南丰盛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湖南省农科院茶叶所办公楼X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202房。
被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新纪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丰盛纸业有限公司、王某某、罗某某、谢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新纪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罗某某、谢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新纪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新纪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罗某某、谢某某的起诉。
长沙新纪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湖南丰盛纸业有限公司一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张劲波
人民陪审员张明东
人民陪审员欧阳燕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宁怀
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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