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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分司申请强制执行临沂元丰装饰有限公司、山东青岛永鑫幕墙有限分司、山东临沂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临沂元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分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开发区阎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系陕西华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分司申请强制执行临沂元丰装饰有限公司、山东青岛永鑫幕墙有限分司、山东临沂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临沂元丰装饰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5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临沂元丰装饰有限公司与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08)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均不服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西安市中院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临沂元丰装饰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双方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现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分司申请强制执行临沂元丰装饰有限公司已履行的义务,无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执行申请。

本院查明,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公司诉临沂元丰装饰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山东青岛永鑫幕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08年12月11日,阎良区人民法院以(2008)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处理。临沂元丰装饰有限公司、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均不服判决,双方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期间,双方以和解为由,于2009年5月6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2009年5月1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西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双方撤回上诉。双方撤回上诉后原一审法院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临沂元丰装饰有限公司应当履行判决书所规定的全部义务。现临沂元丰装饰有限公司仅给付了铝型材价款x元,并未履行判决所规定的全部义务。2009年8月10日,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临沂元丰装饰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及诉讼费用等3万余元。本院于2009年8月13日向临沂元丰装饰有限公司等三家发出执行通知书,临沂元丰装饰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5日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已履行了判决书所规定的全部义务,请求依法驳回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临沂元丰装饰有限公司以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其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间,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其义务为由,提出异议。因临沂元丰装饰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双方签字的书面协议或有效证明口头协议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和解内容不予采信;2009年5月1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予双方撤回上诉,原审(2008)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诉期间临沂元丰装饰有限公司给付西安飞机工业铝业有限公司x元,与原审(2008)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给付义务不符,尚未全部履行给付义务,故临沂元丰装饰有限公司申请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临沂元丰装饰有限公司之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董新

审判员牟庆丰

审判员丁信用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谷晓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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