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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甲与北京纵横庄典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甲(天津市维本工程灯具销售中心业主),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天津市维本工程灯具销售中心北京负责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天津市维本工程灯具销售中心业务负责人,住(略)。

被告北京纵横庄典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贵园东里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于某,总经理。

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北京纵横庄典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庄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芳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吴某乙,被告纵横庄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甲诉称:2009年10月,原告吴某甲与被告纵横庄典公司达成北京万圣馨歌娱乐城工程口头供货约定,由原告吴某甲供货,为北京万圣馨歌娱乐城实施装修工程。被告纵横庄典公司支付定金后开始供货,货到后现金支付余款,只保留5%的保证金等施工完毕后结算。2009年11月,原告吴某甲将货送到后,被告纵横庄典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祈求原告吴某甲先将货交其施工,款马上就付。原告吴某甲考虑以后长期合作的基础,同意将货交给被告纵横庄典公司开始施工。施工期间以及工程结束后,原告吴某甲多次催促,但被告纵横庄典公司一直以北京万圣馨歌娱乐城未付款为由拒付货款。2010年2月3日,经原告吴某甲、被告纵横庄典公司和北京万圣馨歌娱乐城三方协商,工程尾款由北京万圣馨歌娱乐城分次负责结清,总金额为x元。如果北京万圣馨歌娱乐城不能按时还款,则由被告纵横庄典公司负责付清,并且书面约定最迟还款日期为3月20日。最迟还款日到期后,原告吴某甲多次向被告纵横庄典公司和北京万圣馨歌娱乐城催促付款,被告纵横庄典公司和北京万圣馨歌娱乐城至今未付款。原告吴某甲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纵横庄典公司支付原告吴某甲工程尾款x元;2、要求被告纵横庄典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纵横庄典公司辩称:经过原告吴某甲、被告纵横庄典公司、北京万圣馨歌娱乐城三方协商同意,由北京万圣馨歌娱乐城来付款,北京万圣馨歌娱乐城应该是第一被告,北京万圣馨歌娱乐城不还,或者有其他的原因的情况下,被告纵横庄典公司再开始执行。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原告吴某甲与被告纵横庄典公司口头约定由原告吴某甲为被告纵横庄典公司承接的北京万圣馨歌娱乐城装修项目提供LED灯具货物,双方在口头约定后,原告吴某甲为被告纵横庄典公司提供了相关货物,于2009年11月供货完毕,货款总计x余元,原告吴某甲已收取货款x余元,被告纵横庄典公司尚欠货款x元。

2010年2月3日,原告吴某甲单位人员与被告纵横庄典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松(协议书上记载其身份是万圣馨歌娱乐城人员)签订协议书,内容为:经三方协商,万圣馨歌LED灯光工程尾款由万圣馨歌负责结清,被告纵横庄典公司不再负责还款,万圣馨歌分三次还清尾款。总金额为x元,保修期一年。于2010年3月20日全部结清,如万圣馨歌不按时还款,被告纵横庄典公司负责。上述协议书签订后,被告纵横庄典公司和万圣馨歌均未向原告吴某甲付款。

被告纵横庄典公司陈述双方有5%-10%质保金、质保期一年的约定,但原告吴某甲不认可,因被告纵横庄典公司未提交双方存在上述约定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被告纵横庄典公司的该项陈述,不予采信。原告吴某甲认可双方约定保修期一年,认可在保修期内对其产品进行维修和更换,但不涉及施工。

上述事实有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与被告纵横庄典公司于2009年10月的口头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原告吴某甲已按照约定为被告纵横庄典公司提供了货物,被告纵横庄典公司应当付款。对于某方提交的2010年2月3日与万圣馨歌的协议,因原告吴某甲至今未收到万圣馨歌的付款,且协议中被告纵横庄典公司已承诺如万圣馨歌不按时付款,由其负责,故被告纵横庄典公司仍应承担向原告吴某甲付款的义务。故对原告吴某甲要求被告纵横庄典公司给付尾款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纵横庄典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吴某甲货款七万四千元(于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百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纵横庄典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于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某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赵芳芳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闫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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