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万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原告:万某某(万某均),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艳梅,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东坡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廖某某(廖某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万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某及其代理人张艳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某某诉称,原、被告系再婚,婚后性格不和,廖某某在2001年4月外出后下落不明至今,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离婚;2、婚生女万某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万某某自行承担。

被告廖某某缺席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万某均又名万X、廖某某又名廖X。双方于1998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1999年4月21日在复盛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同年9月19日廖某某生育一女取名万某。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01年4月廖某某外出,经万某均多方查找后下落不明至今已9年。

上述案件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户口簿复印件、眉山市东坡区X乡人民政府与眉山市东坡区X乡X村民委员会证明、眉山市东坡区X乡X村民委员会证明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廖某某于2001年4月离家后下落不明,万某某、廖某某夫妻分居至今已九年,应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予以准予。原告要求婚生女万某随其生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因未到庭应诉,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无法查清,本案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万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万某随万某某生活,抚育费由万某某自行承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岸芷

审判员周晓君

代理审判员夏琨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民初字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