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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均益水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州均益水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

被告李某某。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诉称,2009年3月22日,车主李某某的豫x号白色面包车沿经南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美庐小区向南左拐时撞上我公司的电动自行车,致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全部责任,现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拖车费50元、停车费45元、修车费195元、车损评估费10元,交通费220元,共计52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某某于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拖车费五十元、停车费四十五元、修车费一百九十五元、车损评估费十元,交通费一百元,共计四百元;原告郑州均益水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被告李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郭明

审判员彭磊

代理审判员牛建军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伟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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