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湖南盛林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东一时区北栋X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男,汉族,湖南盛林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女,汉族,湖南盛林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被告湖南华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X号X室。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向上,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苗族,湖南华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略)。
原告湖南盛林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湖南华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08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张建景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桂枝、余桃广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湖南华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09年3月底以前一次性偿付原告湖南盛林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款共计x.56元。逾期未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
二、原告湖南盛林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x元,依法减半收取7968元,由被告湖南华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建景
人民陪审员王桂枝
人民陪审员余桃广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佘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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