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华尔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镇X村东。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栋,北京市尚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长沙五一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本院于2008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北京华尔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长沙五一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某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立军、唐开智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湖南长沙五一文实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31日之前付给北京华尔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货款x元。
如湖南长沙五一文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时支付上述欠款,北京华尔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可于2009年1月1日起申请执行全部案款。
二、湖南长沙五一文实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30日之前将余款x元付给北京华尔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共计820元,湖南长沙五一文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某伟
人民陪审员杨立军
人民陪审员唐开智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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