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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一案,由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2月6日以豫宛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并依照简易程序,于2010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10年10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x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车,沿S103线自南向北行驶至南阳市宛城区X乡X路口时,车辆驶入道路左侧与自北向南行驶的王XX驾驶的兰盾牌机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王XX当场死亡,三轮摩托车乘员王XX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积极抢救伤者,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南阳市X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李某某赔偿王XX、王XX法定代理人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证人李XX、王XX的证言;3、尸体检验报告;4、南阳市X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现场勘察笔录;6、赔偿协议书、收条、身份证明等。

起诉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对起诉指控没意见,我认罪,望能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x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车,沿S103线自南向北行驶至南阳市宛城区X乡X路口时,与自北向南行驶的王金文驾驶的兰盾牌机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王金文当场死亡,三轮摩托车乘员王明远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积极抢救伤者,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南阳市X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李某某赔偿王金文、王明远经济损失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10年10月16日15时50分许,我驾驶豫x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车,沿S103线自南向北行驶至南阳市宛城区X乡X路口时,因右侧公路X路我占左边道路行驶,跟三轮车迎头相撞。我就用我的手机打120和110报警,我在现场等事故大队到现场处理事故。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XX:我在卧铺上休息,事故发生后我才下车,我看见李某某抢救一个小孩,我用我的手机打120和119,李某某用自己的手机报警。

(2)证人王XX:我和王XX是2006年结婚的,他是上门女婿。知道王XX在宛城区X乡X路口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当场死亡。

3、鉴定结论

(1)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豫x号解放半挂车刹车制动有效、灯光齐全有效。

(2)尸体检验报告王金文因交通事故造成胸腹脏器损伤,导致体循环衰竭死亡。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5、诊断证明:王明远:1、创伤失血休克。2、右侧肋骨骨折并两肺挫伤,胸腔积液。3、右大腿挫裂伤。4、多处软组织损伤。

6、扣押、发还清单。

7、其他证明材料: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李某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XX、王XX无责任。

(2)协议书及收条:李某某于2010年10月30日与王金文方达成调解,一次性赔偿王XX、王XX人身损害及三轮车车损总额x元钱,被害人方不再追究李某某的一切责任。

(3)授权委托、声明书:

王XX交通肇事一事王XX和蔡XX授权王金良全权处理。

(4)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明。

(5)身份证:李某某的出生于X年X月X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6)122警情登记表:122转接110报警电话为x号,于2010年10月16日15时56分报警,机主为平顶山市的李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经调解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兑现,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栗新峰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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