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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1月16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扶沟县X乡水益生洗浴中心,与该洗浴中心服务员发生口角并引起厮打,造成被害人沈某某、杨某某轻微伤。后又将该洗浴中心消毒柜等物品(价值3280元)砸坏。公诉机关提供下列证据证明上述事实: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沈某某、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万某、王某甲、常某某等人的证言;4、书证户籍证明;5、法医鉴定结论;6、价格鉴定结论书。扶沟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建议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称民事部分已足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和朋友王某乙、何某等酒后到扶沟县X乡水益生洗浴中心洗澡,与该洗浴中心服务员沈某某发生口角。被害人杨某某见状上前劝解,被告人赵某某不听劝解,与杨某某、沈某某进行厮打。后被告人赵某某将该洗浴中心消毒柜等砸坏。经鉴定,被害人沈某某、杨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消毒柜等被损毁物品价值328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该洗浴中心损失及受伤服务员医疗费计x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被害人沈某某陈述,2010年1月14日凌晨时分,我在值班室,过来四个人满嘴酒气,我给他们安排了房间。后来他们在过道里大声说话,我劝他们小声点,别影响其他人,他们不听劝告。杨某某也过来劝,他们便与我和杨某某殴打,后来我跑走了。(3)被害人杨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1月14日凌晨,我在浴池屋内听到有人在外面吵,出来见沈某某劝两位客人,不让他们大声吵,以免影响其他客人。我见劝不下,也过去劝,其中一个人朝我身上跺一脚把我躲到在地。其他几人也对沈某某和我进行殴打,我见状跑开了。(4)证人常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1月14日凌晨3时许,我在前台值班,听到洗浴中心男部有人吵骂、打架声。过一会儿,出来几个人,其中一人把大厅的茶几掀翻。抱起另一茶几把消毒柜砸坏。(5)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0年1月14日凌晨3时许,我正在洗浴中心休息,听到有人闹事,就到现场看。见一个男的抱起大厅内的茶几狠狠地砸向东侧的消毒柜,把消毒柜砸坏。后来,他和另外几人扬长而去。(6)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0年1月14日凌晨,我和赵某某、何某等去水益生洗浴中心洗澡,我开房后就躺下休息了。突然听到外面有人吵架,也没出去。后来见赵某某面部有血,他说他和服务员打架了,我忙起来准备送赵某某去医院。走到大厅,赵某某突然把一个茶几掀翻,又抱起另一个茶几砸在东面的消毒柜上。之后,我们就离开了。(7)证人万某证言证实,2010年1月14日凌晨3时,我见沈某某劝两位客人说话小声点,别影响其他人休息,他们不听劝告。杨某某也过来劝,他们便对沈某某、杨某某殴打。(8)扶沟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沈某某、杨某某的伤情均属轻微伤。(9)扶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赵某某损毁水益生洗浴中心茶几、消毒柜等物品价值3280元。(10)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一份。(11)赔偿协议及领条证实,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的父亲赵某良已赔偿水益生洗浴中心损失及受伤服务员沈某某、杨某某医疗费共计x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合法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应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雪良

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张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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