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被告湖南铁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铁银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雷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乐,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马王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舒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乐,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香舍花都X栋X房。
本院于2007年9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湖南铁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马王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某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丰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某时、汪白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南马王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某共同向张某某支付银港•水晶城E区X、2、X栋水电安装工程款27万元。该笔款项,由湖南铁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09年5月1日前代湖南马王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胡某向张某某一次性付清;
二、湖南铁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湖南马王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某向张某某支付的上述工程款项,将直接抵扣湖南马王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南铁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E区项目工程款;
三、张某某自愿放弃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保证不再就本案相关事宜向湖南铁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马王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某提起诉讼;
四、其他无争议;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8478元,减半收取4239元,张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09年4月28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丰艳
人民陪审员陈某时
人民陪审员汪白云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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