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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温某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9-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穗中法民三初字第234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穗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香港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项克胜,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鹏,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温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系位于番禺区X路德兴商贸城R11-X号商铺(原'番禺区市桥东城红房子酒家'的四间商铺)'街坊菜'饭馆的实际经营者。2003年5月7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街坊菜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将'街坊菜'(包括品牌经营权及铺内设备)全部转让给被告,被告支付转让款人民币15万元。转让款分三期支付,首期7000元于2003年5月10日前支付;第二期(略)元分10个月支付(从2003年6月至2004年3月),每月X号前至少支付6765元;余款支付方式由原、被告另行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商铺及设备交付给被告,但被告未依约支付全部转让款,至今仍拖欠原告的转让款人民币(略)元未支付。原、被告签订的《街坊菜转让协议书》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履行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转让款之义务,已构成违约,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转让款人民币(略)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给付原告2万元股权转让费,分10期给付,即自2005年9月1日起每月给付2000元。

2、原告在收取该2万元股权转让费后,不得再就'街坊菜'饭馆的有关股权问题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

3、本案案件受理费3965元由原告负担2465元,被告负担1500元。

以上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某森

代理审判员王美英

代理审判员张立鹤

二OO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汪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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