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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商业银行与卓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柳州市商业银行。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卓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某。

上诉人柳州市商业银行因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09)城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覃琪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文泉、王某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温清华担任记录。

经二审审理查明:本案被上诉人王某某已经于2008年2月14日死亡。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将已经死亡的王某某列为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09)城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953元(上诉人柳州市商业银行已预交),退回给上诉人柳州市商业银行。

审判长覃琪蓉

审判员朱文泉

审判员王某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温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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