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林某甲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于2003年4月29日被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2004年9月27日解除劳动教养。现因本案于2007年1月31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谢某某,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某玲、被告人林某甲及辩护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29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林某甲携带法轮功宣传资料,窜至台州市路桥区城区X街X-X号林某乙的水泵店,在该店以推销电话卡的名义与林某乙聊天,后将一袋法轮功资料给林某乙并鼓动其观看。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图片、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目无法纪,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被劳动教养后又继续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好,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关于该被告人散发的宣传资料数量较小、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甲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月31日起至2010年1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金德

审判员黎利荣

人民陪审员朱秀君

二OO七年四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林某

附件: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