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蔡某某、沈某某、徐某寻衅滋事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

被告人沈某某。

被告人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沈某某、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蔡某某、沈某某、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21日下午,被害人朱某某经同学介绍,与被告人蔡某某、沈某某、徐某一起居住于潘君一(另案处理)租住的上海市青浦区华骥苑小区X号X室。次日下午,被告人蔡某某、沈某某、徐某与潘君一商量后,向被害人朱某某索要钱财供他们开销,朱某某表示不同意。当晚至9月23日中午期间,三被告人与潘君一即对被害人朱某某进行殴打、体罚,迫使朱某某答应向他人借钱供他们开销。9月23日晚6时许,潘君一等人让朱某某从他人处借得高利贷4,0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当晚潘君一从朱某某处要走2,000元,9月24日下午及晚上,被告人沈某某等人又向朱某某要走共计800余元。期间,数人的吃用开销也由朱某某用所借的钱支付。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因外伤致右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某、沈某某、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人陶某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人邱某某的证言笔录,借条,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三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沈某某、徐某伙同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某、沈某某、徐某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7日起至2011年11月26日止。)

二、被告人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7日起至2011年9月26日止。)

三、被告人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7日起至2011年9月26日止。)

四、被告人蔡某某、沈某某、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审判员李杰文

书记员陆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寻衅滋事 徐某 某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