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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马某某玩忽职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又名杨某波),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原任郏县文化局文管办支部委员。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11月17日被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原任郏县文化局文管办副主任。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11月17日被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7月,郏县X镇X路X号居民李某某申请建立郏县“超速”网吧。2006年11月30日,郏县教育体育局治安室主任张炎浩(另案处理)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等规定,未经现场勘验,给“超速”网吧出具了该网吧距离周边学校直线距离超过200米以外的证明。2006年12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未进行实地复查,即在李某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审批表》中“现场勘验人意见”栏里填写:“经勘验,该网吧有电脑50台,房屋占地面积100平方米,离学校周边200米以外符合网吧开办条件”。2007年6月28日,郏县文化局给郏县“超速”网吧颁发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007年9月12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在对郏县“超速”网吧检查中,发现该网吧电脑台数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台数(标准为50台),不符合《平顶山市文化局关于转发的通知》及《平顶山市网吧检查验收实施方案》第33条等规定,于当日对该网吧下达了停业整顿通知书(停业整顿时间为2007年9月12日至2007年9月27日)。但该网吧并未停业整顿,仍正常营业。2007年9月18日郏县第二高级中学学生杨某某和郏县职业高中学生黄某某在该网吧内上网期间被他人杀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司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明材料,郏县文化局郏县公安局郏文字[2006]X号文件,平顶山市文化局平顶山市公安局平文字(2006)X号文件,平顶山市文化局平文字(2007)X号文件,河南省文化厅豫文字[2007]X号文件,平文字[2007]X号关于转发河南省文化厅等14部门《关于转发文化部等十四部门的通知》,豫文字[2007]X号关于转发文化部等十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化部文市发[2007]X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平文字(2006)X号关于《平顶山市网吧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郏县县委办公室郏办【2007】X号文件,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表,郏县公安消防大队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郏县教育体育局证明,超速网吧营业申请书、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审批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性开放式计算机房”安全审核合格证、超速网吧室内平面布置图、地理位置图、筹建网吧通知书,郏县文化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郏县文化局便函,超速网吧停业整顿通知书,郏县网吧管理情况汇报,提取笔录、“超速”网吧停业整顿通知书,郏县公安局巡警大队调查报告、“9、18“城关镇超速网吧杀人案现场图、地理位置图、尸检报告,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执法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身为郏县文化局文化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辖区内“超速”网吧非法经营并超时限服务,该网吧在非法经营中发生恶性杀人案件,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关于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刑事责任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履行了其部分职责,犯罪情节轻微,且在案发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尚好,故对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马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雷登科

二OO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马某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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