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某纸品厂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上海市某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上海某某纸品厂。

原告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某纸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俞翔海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诉称:其原企业名称为上海某某实业公司,被告原企业名称为上海宝山某某纸张供应站。2006年11月初,原、被告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供应被告瓦楞纸、箱板纸。截止同年12月,原告共计供应被告价款为人民币149,684.06元的货物。但被告仅支付货款50,684.06元,余款99,00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9,000元;被告偿付以99,000元为基数,从2008年4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原告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为此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编号为x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编号为x留存联1张及编号为x的送货单1张,证明原告于2006年11月15日向被告供应瓦楞纸,货款为45,537.06元。

2、编号为x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编号为x的留存联1张、编号为x的送货单1张及编号为x的入库单1张,证明原告于2006年11月19日向被告供应瓦楞纸,货款为50,215.2元。

3、编号为x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证明原告于2006年12月向被告供应箱板纸,货款为53,931.8元。

4、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证明,证明编号为x、x、x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已由被告向税务机关认证。

5、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6年1月30日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上海某某实业公司于2006年1月30日经核准更名为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6、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7年12月20日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被告的档案机读材料,证明上海宝山某某纸张供应站于2007年12月20日经核准更名为上海某某纸品厂。

被告上海某某纸品厂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上海某某纸品厂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所述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在原告按约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理应按约及时支付货款,但其仅履行部分付款义务,故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剩余货款及相应的利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某纸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货款99,000元;

二、被告上海某某纸品厂偿付原告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99,000元为基数,从2008年4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4元减半收取为1,247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至上海市宝山区代理法院收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友谊支行,帐号: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上诉状请求金额预缴上诉受理费(缴付办法同上),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俞翔海

书记员叶文玮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