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镇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江苏常隆客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银生,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某,江苏常隆客车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江苏快乐客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X镇工业园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镇江三鑫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X路X号京星大厦南X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常隆客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快乐客车有限公司、被告江苏镇江三鑫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常隆客车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常隆客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常隆客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共计1470元,由原告江苏常隆客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宝华
代理审判员戴晓曦
代理审判员刘凯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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