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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在(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孙某伙同他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驾车至本市浦东新区、静安区等地,趁他人驾驶机动车变道或调头之机,采取故意撞击的方法制造交通事故,并隐瞒事实真相致使对方承担全部责任,从而骗取被害人支付的赔偿款合计人民币14,8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6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孙某伙同他人驾车至本区X镇X路X路约1600米处,采用上述方法,骗得李某某人民币5,000余元。

2、2009年7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伙同他人驾车至本区X镇X路X路口处,采用上述方法,骗得傅某某人民币5,000元。

3、2009年7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伙同他人驾车至本市静安区X路X路口处,采用上述方法,骗得秦某人民币4,810元。

2010年8月30日,被告人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李某某、傅某某和秦某的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同案关系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相关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发票及收条,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案发抓获经过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被告人退赔犯罪所得,分别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孙某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30日起至2011年6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孙某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一万四千八百十元,分别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海瑛

书记员严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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