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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0年9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略)。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代理检察员黄某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1年5月21日凌晨1时许,同案犯余某某1、余某某2(均已判刑)为狩猎野生动物雇佣被告人陈某某,从家中拉出电源至溪口里溪北侧半山腰上,架设高压电网,致使路经此处的王某某触电死亡。经仙游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死者王某某死亡系电击所致。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的亲属已付人民币5000元、同案犯余某某2、余某某1的亲属各代为垫资人民币2000元赔偿给被害人王某某亲属。大济镇、度尾镇和社硎乡政府民政部门发给被害人王某某家属救济款计人民币x元。

在本院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害人的家属同意被告人陈某某一次性赔偿人民币x元,即时清结,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并对被告人的过失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给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也愿意派员对其承担帮教责任,落实监管措施。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本院(2002)仙刑初字第X号、(2003)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救济收据、调解谅解笔录、收条,证人王某某1、余某某3、李某某、王某某2的证言,仙游县公安制作的现场勘查、提取笔录及现场照片,仙游县公安局关于王某某尸表法的法医学检验报告,同案犯余某某1、余某某2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同案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电击死亡一人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能够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且其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也愿意派员对其承担帮教责任,落实监管措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林建秋

代理审判员陈某丽

人民陪审员林清贵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柯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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